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5号)同意注册,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甲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475.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341.3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133.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0790172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变更情况
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公司结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降低资金支出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管理层认真调查和慎重评估,决定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都会支行设立三个新募集资金专户,将公司、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绿岛风”)、河南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绿岛风”)原募集资金账户本息余额及未来到期赎回的理财产品资金、收益分别转至对应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届时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失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2024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取消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公司在为外地子公司江苏绿岛风、河南绿岛风办理开户过程中发现开户行对上市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账支出的操作流程不符合公司当前发展阶段对子公司日常转账支出的操作便利性要求。董事会综合考虑后,决定取消江苏绿岛风、河南绿岛风的变更募集资金账户事项,保持其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变。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取消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及要求,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广州分行”或“乙方”)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
注:公司募投项目“年产新风类产品30万台建设项目”已于2022年7月结项。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刘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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