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2024年01月2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南国先生、张敏金先生、张南星先生、张建荣先生,未发生变化。

  ●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电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先生、张敏金先生、张南星先生、张建荣先生(以下统称“四方”或“各方”)出具的《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鉴于各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基于共同经营理念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各方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张敏金、张南星、张建荣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止。鉴于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现已于2023年12月3日届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基于共同理念,经充分沟通协商,张南国先生、张敏金先生、张南星先生、张建荣先生于2024年1月18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并确认了各方在2023年12月3日至2024年1月18日之间保持了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南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90%,张敏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16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68%,张南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8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9%,张建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8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9%,四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61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97%。此外,由张南国先生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常州东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禾投资”)持有公司18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5%,由张建荣先生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常州协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诚投资”)有公司18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5%。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1、四方一致同意,各方作为协和电子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时,必须依照本协议的约定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

  2、张南国同意在其担任东禾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期间,在东禾投资作为协和电子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时,张南国应尽力促使东禾投资与四方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

  3、张建荣同意在其担任协诚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期间,在协诚投资作为协和电子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时,张建荣应尽力促使协诚投资与四方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

  4、本条所述股东权利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和电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文件所享有之提案权、表决权及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要的其他股东权利,但该等权限并不包括股份的处分权及收益权(含分配红利、转增股本等)。

  5、各方一致同意,在任意两方及以上人员任职协和电子董事的情况下,在其参与董事会相关决策以及行使董事权利过程中,均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

  6、各方确认,自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至本协议签署生效期间,各方均按照与本协议约定一致的方式保持了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的程序

  1、四方任何一方按照协和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协和电子的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四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取得四方所持协和电子股份的过半数股东同意后,方可提出该提案或临时提案。

  2、四方应在协和电子股东大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进行协商,严格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行使其表决权;如四方不能对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四方所持协和电子股份过半数的股东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四方行使本协议前述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时,应参照上述第1、2项的原则和程序,以保持各方的一致行动。

  4、四方任意两方及以上人员任职协和电子董事期间,任何一方按照协和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协和电子的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其他方协商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四方中担任董事的相关方所持协和电子股份过半数的董事意见决定是否提出该提案或临时提案。

  5、四方任两方以上人员任职协和电子董事期间,应在协和电子董事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商一致,并严格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行使其表决权;如不能对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四方中担任董事的相关方所持协和电子股份过半数的董事意见行使表决权。

  6、四方任意两方及以上人员任职协和电子董事期间行使协和电子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的董事权利时,应参照上述第4、5项的原则和程序,以保持各方的一致行动。

  (三) 陈述和保证

  1、本协议各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

  (1)其均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2)其合法持有协和电子的相关股份;

  (3)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

  2、各方在一致行动时,不得侵害协和电子和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3、各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就一致行动事项的股东权利交由本协议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行使。

  4、各方承诺,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与其他方签署有关协和电子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也不得谋求与他人采取一致行动。

  5、各方承诺,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和电子可直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定提案和表决结果。

  6、本协议有效期36个月,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张南国先生、张敏金先生、张南星先生、张建荣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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