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华磊先生主持。
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7名,代表股份数量为2,175,760,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60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400,0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7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7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75,710,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85%;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6名,代表股份数量为775,760,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刘洋先生和孙幸娟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4,565,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反对1,190,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4,565,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1,190,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5%;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3,549,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4%;反对2,206,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549,5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0%;反对2,206,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4,534,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反对1,221,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4,534,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0%;反对1,221,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4、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4,534,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反对1,221,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4,534,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0%;反对1,221,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方为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400,000,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方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4,346,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7%;反对1,40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4,346,3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7%;反对1,409,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部分交易主体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方为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400,000,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方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4,346,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7%;反对1,40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4,346,3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7%;反对1,409,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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