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美传媒”)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3003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4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南复路59号。
李子木,男,1987年7月出生,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美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7日12时50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的提问,回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方微博于2023年11月27日、28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发布辟谣信 息。思美传媒于2023年11月27日12:50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内容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的答复信息并决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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