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晋中市政府门户网站
1月18日,记者从山西省医保局获悉,为确保《2023版国家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落地执行,今年起,我省取消原纳入“双通道”管理辅助用药管理模式,动态优化双通道管理药品。
“双通道”是指
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通俗来讲,纳入“双通道”的药品,患者可以通过医院和药店两种渠道进行购买并直接进行医保结算,享受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
经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我省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医保乙类管理的药品目录中筛选出252种药品纳入2024年“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其余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普通乙类管理。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其中新纳入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执行全省统一的支付政策。
原首批6个特药(曲妥珠单抗、氟维司群、伊马替尼、达沙替尼、尼洛替尼、舒尼替尼),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仍执行原规定,按70%支付。其他“双通道”管理药品全省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使用“双通道”药品时,不执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政策,职工医保统一按70%的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保按60%的比例支付。
参保患者按规定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发生的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执行“双通道”管理药品的报销比例。取消各统筹地区设置的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限制性规定,统一执行国家和我省药品目录相关规定。参保患者治疗用药由接诊医生根据病情合理选择。
与此同时,我省支持住院使用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参保患者住院治疗使用《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收载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以及其他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的药品时,按照乙类药品医保政策,相关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支付范围合并计算,按规定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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