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方数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10:00在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二路交口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逸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9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3,726,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56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数2,42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78%。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4,86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7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数2,39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30%。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数148,865,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984%。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数3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8%。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0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7%;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0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7%;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0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7%;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季成律师、陈燕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4-003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方数科”)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6月28日一一2023年12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3年6月28日一一2023年12月28日),以及内幕信息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期间,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2名激励对象交易过公司股票。经公司核查及前述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自行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限定知情人员范围,对接触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39654);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39654)。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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