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01月12日 01:1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月11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2024年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5日

  6、主持人:董事长邓敏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390,020,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6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3,444,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5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6,575,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79,555,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2,979,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36,575,9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昌慧、文新月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87,977,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62%;反对2,031,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08%;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13,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23%;反对2,031,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33%;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同意382,188,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2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049%;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82,188,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2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049%;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82,200,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5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82,188,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21%;反对7,81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049%;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82,200,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51%;反对7,694,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9%;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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