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互动易平台的答复信息未能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思美传媒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思美传媒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和时任董秘拟被罚
1月8日晚间,思美传媒发布公告称,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31号)。
根据上述公告,思美传媒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浙江证监局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年11月27日12时50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的提问,回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方微博于2023年11月27日、28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的消息发布辟谣信息。
思美传媒于2023年11月27日12:50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内容等证据证明。
浙江证监局认为,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浙江证监局指出,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的答复信息并决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浙江证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思美传媒和李子木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浙江证监局复核成立的,浙江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浙江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此前李子木已被暂停董秘职务
2023年12月4日晚间,思美传媒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子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因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审慎,导致公司及其个人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停其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决定暂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笑河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当晚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停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子木职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行情数据显示,2023年11月27日,思美传媒午后直线拉升封涨停,上演“地天板”走势。当日,思美传媒在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但随后抖音电商辟谣称,网传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此为不实消息,抖音超市业务为抖音电商自运营。
另外,根据公司近期公告,思美传媒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明虬、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4号),上述公告称,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朱明虬及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集团)分三次合计转让思美传媒29.99%股份,先后签署了共计11份协议,其中仅告知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3份)、《表决权委托协议》、朱明虬股份质押给四川旅投集团情况,但未披露《收购备忘录》《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等其他6份协议。
思美传媒在2023年11月27日之后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此后股价陷入震荡,近期股价表现相对低迷。截至1月8日收盘,思美传媒股价报5.4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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