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1月09日 01:37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9 号)同意,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7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5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7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249,056.6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86,750,943.4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75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博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新材料”)、国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宁波东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博威新材料、国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宁波高新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奈特”)、国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康奈特、Boviet Solar Technology Co., Ltd.(中文名称:博威尔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尔特”)、国信证券与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Hanoi City Branch(中文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焕军、赵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博威新材料作为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工商银行宁波东门支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作为甲方一,博威新材料作为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农业银行宁波高新区分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作为甲方一,康奈特作为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招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焕军、赵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康奈特作为甲方二,博威尔特作为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以下合称“甲方”),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作为乙方,国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越南颁发的有关结算账户开立与使用的规定等越南法律、法规、规章。如甲方所在地法律法规与乙方所在地法律法规有不同约定的,适用乙方所在地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焕军、赵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发送至甲方的邮箱地址,并抄送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从专户支取的美元金额按支取当日乙方当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算)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五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

  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2024-003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8,000万元到123,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54,293.31万元到69,293.31万元,同比增加101.09%到 129.02%。

  ● 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5,000万元到12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49,765.28万元到64,765.28万元,同比增加90.10%到117.25%。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8,000万元到123,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54,293.31万元到69,293.31万元,同比增加101.09%到 129.02%。

  2、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5,000万元到12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49,765.28万元到64,765.28万元,同比增加90.10%到117.25%。

  (三)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根据2023年年度经营情况的初步测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706.6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5,234.72万元。

  (二)每股收益:0.68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新能源业务方面:公司通过差异化的服务,与美国市场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深度、稳定可靠的合作关系,在美国市场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报告期内,1GW电池片扩产项目于二季度投产,产能利用率饱和,销量同比大幅增加,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二)新材料业务方面:报告期内,5万吨特殊合金带材等新建项目陆续投产,但产能尚处于爬坡阶段,受此影响,经营业绩同比略有下降;但全年来看,产销逐季向好,销售量、盈利能力环比有较大改善。

  四、风险提示

  公司目前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公司本次预计业绩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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