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计划分步投入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要,促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亿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及子公司合计从募集资金账户中共划出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使用,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资金运用情况良好。
截至2024年1月5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亿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同时将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至此,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完毕。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4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楚江新材”)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和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及孙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59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其中:公司为本次被担保方全资子公司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合金”)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3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本次被担保方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高精铜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高精铜带”)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76,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本次被担保方控股子公司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高导”)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12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1、根据全资子公司楚江合金的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对楚江合金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申请2,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楚江合金的担保余额为27,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楚江合金的担保余额为29,50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根据全资子公司清远高精铜带的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对清远高精铜带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清远城南支行”)申请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与农行清远城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清远高精铜带的担保余额为56,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清远高精铜带的担保余额为62,00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根据控股子公司鑫海高导的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对鑫海高导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镇江分行”)申请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与建设银行镇江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鑫海高导的担保余额为113,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鑫海高导的担保余额为118,00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情况如下:
备注: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4891516N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姜纯
5、注册资本:10,471.5212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3年11月10日
7、营业期限:2003年11月10日至2037年11月09日
8、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桥北工业园区红旗工业园
9、经营范围:有色金属(不含贵金属)加工、销售。五金电器、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电线电缆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和禁止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被担保方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11、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楚江合金100%股权,楚江合金为全资子公司。
12、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52.35%(截至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3、楚江合金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二)清远楚江高精铜带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清远楚江高精铜带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7CRK17R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姜纯
5、注册资本:31,00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1年11月01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注册地址: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兴二路15号。
9、经营范围: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研发、加工、销售(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被担保方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11、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清远高精铜带100%股权,清远高精铜带为全资子公司。
12、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61.93%(截至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3、清远高精铜带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4298XQ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汤优钢
5、注册资本:21,025.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1987年11月02日
7、营业期限:1987年11月02日至******
8、注册地址:丹阳市皇塘镇蒋墅东风北路
9、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无氧铜杆线、光亮铜杆、铜线材、合金复合铜线丝、铜束线、铜绞线、超细电子铜丝材、新能源汽车铜线、光伏线、电线电缆用高性能铜导体的加工(国家禁止投资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被担保方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11、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鑫海高导64.23%的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楚江高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电材”)持有鑫海高导15.77%的股份,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楚江电材合计持有鑫海高导 80%的股份。鑫海高导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12、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71.64%(截至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3、鑫海高导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楚江合金担保时,与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协议名称:保证合同
2、协议编号:2024年芜中银保字004号
3、签署日期:2024年1月3日
4、签署地点:芜湖
5、担保方: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6、被担保方: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债务人)
7、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乙方)
8、保证最高金额:2,500万元
9、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10、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1、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注: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收到经银行盖章后的保证合同。)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清远高精铜带担保时,与农行清远城南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2、协议编号:44100520240000169
3、签署日期:2024年1月8日
4、签署地点:芜湖
5、担保方: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6、被担保方:清远楚江高精铜带有限公司(债务人)
7、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甲方)
8、保证最高金额:6,000万元
9、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 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0、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1、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鑫海高导担保时,与兴业银行镇江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2、协议编号:112000123025A001
3、签署日期:2024年1月8日
4、签署地点:芜湖
5、担保方: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6、被担保方: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债务人)
7、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甲方)
8、保证最高金额:5,000万元
9、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 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 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0、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1、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 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本次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原因是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全资子公司楚江合金、清远高精铜带、控股子公司鑫海高导(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鑫海高导80%股份),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其资产优良、经营良好,财务指标稳健,预计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鑫海高导提供担保时,鑫海高导其他股东未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虽然鑫海高导其他股东未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鑫海高导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含本次)为人民币455,260万元(其中:为楚江合金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500万元、为清远高精铜带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2,000万元、为鑫海高导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8,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未经审计)的72.58%。
公司担保事项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与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公司与农行清远城南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兴业银行镇江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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