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人员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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