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月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为: 2024年1月8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崇德路127号基地四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24,431,6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28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4,00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19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23,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423,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423,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54%。
7.公司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687,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6%;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宝山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7,742,500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07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8%;反对357,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502%;反对357,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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