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2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根据要求将《问询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9日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等相关文件。
近日,根据项目最新进展及审核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回复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与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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