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1月0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邱亚夫先生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3001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3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案。

  2023年1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2023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公司于2024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住所: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邱亚夫,男,1958年1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长,时为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张义英,女,1971年3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总会计师,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杜元姝,女,1966年12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徐长瑞,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苏晓,女,1976年6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胡骏华,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王科林,男,1984年6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副总经理,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李井新,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独立董事,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卢浩然,男,1963年9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独立董事,住址:南京市鼓楼区。

  黄利群,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李艳宝,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杨成,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监事,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如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邱亚夫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如意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占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截至2021年4月29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年10月至11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109,855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7%,占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9.59%。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1.1条、第10.2.4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如意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邱亚夫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三、对张义英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四、对杜元姝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苏晓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

  二、对徐长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黄利群、李井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

  四、对李艳宝、杨成、胡骏华、王科林、卢浩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2、《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邱亚夫,男,1958年1月出生,时任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董事长,时为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张义英,女,1971年3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总会计师,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杜元姝,女,1966年12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如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邱亚夫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如意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占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截至2021年4月29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年10月至11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109,855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7%,占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9.59%。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1.1条、第10.2.4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当事人邱亚夫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亚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义英、杜元姝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义英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杜元姝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不会进一步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如意科技为化解流动性危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如意科技已于2021年4月29日向公司归还完毕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3、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经过梳理和分析,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合规性的认知,公司及董监高将虚心接受处理决定,针对具体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为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公司于2023年4月对董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营水平。

  4、公司为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将以本次事项为契机,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外培训,促进提高相关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坚决杜绝其他违规事项的发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上市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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