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0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月4日(星期四)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4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4日(星期四)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敬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849,749,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716,048,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8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数133,701,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94%。

  4.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15,029,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0%。

  5.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49,701,1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981,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6%;

  反对4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2.审议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39,799,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91%;

  反对9,949,9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079,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985%;

  反对9,949,9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1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已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郑海珠、刘伟华

  (三)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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