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1月0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73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2日和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担保额度由10亿元增加至25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4年5月17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和2023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近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8.11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2.11亿元(其中占用2023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10.61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4.39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总股本:138,167.2426万股

  7.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项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肆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54,845.7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6.9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28,088.17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18%,对子公司担保为1,226,757.5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5.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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