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4年01月0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966,166.8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判决结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判决结果预计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1,000,000元。

  公司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近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01民初571号,因与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21-048号公告),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叶玉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青海辉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得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2023 年11月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得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何玲玲,新华百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武文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爱得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华百货支付拖欠工程款 56,470,4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967,678.50 元(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 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 2021年8月1日为 21,967,678.50 元;2.判令新华百货返还爱得威公司保证金1,650,000元及逾期返还保证的资金占用损失665,252.52元(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 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日为665,252.52 元;以上合计80,753,392.02 元;3.判令爱得威公司有权对新华百货开发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 45 号的乐尚都市广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由新华百货承担。

  新华百货反诉请求:1.判令爱得威公司向新华百货返还超付工程款 8,488,465 元;2.判令爱得威公司赔偿新华百货超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3,709,836元(以8,488,465元为基数,支付自 2013年8 月26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 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暂计算至反诉之日);3.判令爱得威公司向新华百货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1,576,801 元;4.判令爱得威公司向新华百货偿付工程造价咨询费1,016,738 元;以上四项合计14,791,840 元;5.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爱得威公司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 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 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0,316,166.80 元,承担以扣除质保金后欠付的工程款 6,747,932.27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以欠付质保金 3,568,234.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 22日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 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650,000 元,并承担以应返还1,6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 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3、驳回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445,567 元,由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57,831 元, 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7,7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5,275.50元,由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5,000 元由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经案涉双方审慎决定均不再上诉,并确定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与判决相关的各类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合计为1,000,000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判决结果预计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1,000,000元。

  五、备查文件

  1、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01民初571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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