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03日 02:4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日(星期二)下午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主持人:董事长梁龙先生

  5、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11,470,5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48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1,606,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84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9,863,6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635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54,391,6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87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528,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38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49,863,6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63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与义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70,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电声元器件及电声组件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70,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并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2月15日公告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事项,同时贵公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表决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61,606,9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6.8461%;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9,863,62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3.635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代表股份111,470,5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81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与义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470,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电声元器件及电声组件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470,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经核查,贵公司股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表决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约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负责人:

  焦彦龙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韦 微

  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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