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警示
据财联社12月28日电,安徽证监局公告,经查,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部分客户开展的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9,197.16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2.22%,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72.22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0.18%。你公司还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现对安徽新华传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门户网站显示,安徽证监局对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日安徽证监局对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情况。根据相关条例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翰博高新12月28日公告,公司于12月27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公司、财务总监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3年1月31日,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公司归母净利润为亏损1000万元至亏损1500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亏损2000万元至亏损3000万元。2023年4月17日,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公司归母净利润为亏损4500万元至亏损6500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亏损6600万元至亏损8500万元。2023年4月28日,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亏损5435.34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亏损7430.84万元。
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李艳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2月27日盘后,文一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据调查,文一科技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导致多计资产、利润1.06亿元。行政处罚书显示,文一科技、公司董事长杨林、财务总监胡凯、总经理丁宁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12月28日盘后,三七互娱发布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李卫伟于2023年12月28日增持111.5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5%,交易金额为2008.77万元。三七互娱董事长在公告中表示本次增持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对中国游戏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看好、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12月27日晚间,江南化工发布与红山股份拟签署《关于辽宁红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爆资产和业务之收购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红山股份持有的朝阳红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朝阳红山70%股权,朝阳红山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2月26日淮河能源发布公告,根据《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资产购买协议》《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资产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近日,公司已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并已完成潘集发电100%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手续,本次交易已完成交割。至此,公司持有潘集发电100%股权,潘集发电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英力股份12月27日公告,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决定对董事长戴明、财务总监夏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制定销售返利的规章制度;执行会计政策不到位,导致部分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未更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12月31日,据深交所消息,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程诚其配偶10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辉隆股份2400股,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2400股。相关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程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显示,近期,安徽证监局对新力金融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新力金融控股子公司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监事的聂传林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聂传林存在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内幕交易“新力金融”等违法事实,且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通讯记录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安徽证监局认为,聂传林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交易“新力金融”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聂传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没收聂传林违法所得429,306.16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