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6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1幢E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12月6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46,499,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3,242,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2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256,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256,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256,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407%。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一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543,244,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43%;反对3,255,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9%;反对3,255,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王慈航、吴佐杭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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