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65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被激励对象;
2、公司对于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按有关规定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自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经核查,上表所示核查对象确认其并未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在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3-064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22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毛良喜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集、召开
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徐岳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聘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参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刘继、李晶、王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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