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4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源四路9号 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8,005,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144,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56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860,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860,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0%。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835,8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815,4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0%;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董楚律师、郭琼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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