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1月24日 00:5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15: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23年11月23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3年11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闽江口工业区洞江西路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161,126,6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8551%。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9,089,0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591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37,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637%。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5人,代表股份2,037,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6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57,439,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出席股东林长龙先生与林云珍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与人,系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87,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09%;反对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57,439,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出席股东林长龙先生与林云珍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与人,系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87,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09%;反对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57,439,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30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6%。

  出席股东林长龙先生与林云珍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与人,系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87,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09%;反对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林纯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5,607,4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9%。

  出席股东林汝捷先生为被选举人林纯女士之父,系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选举票数1,970,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23%。

  表决结果:林纯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高鹏律师、叶惠英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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