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志、李海明、龚倩莹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60号)(以下简称“《监管谈话》”),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6月25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0元对价购买重庆庆谊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谊辉)82%股权的议案。2022年12月28日,你公司对庆谊辉完成交割审计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管理。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你公司在未将庆谊辉纳入合并报表管理的情况下,分八次向庆谊辉提供财务资助本金共计1.29亿元。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提交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及时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谈话》主要内容
李德志、李海明、龚倩莹:
经查,我局发现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以下简称四方新材)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6月25日,四方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0元对价购买重庆庆谊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谊辉)82%股权的议案。2022年12月28日,四方新材对庆谊辉完成交割审计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管理。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四方新材在未将庆谊辉纳入合并报表管理的情况下,分八次向庆谊辉提供财务资助本金共计1.29亿元。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提交四方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四方新材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董事会秘书李海明、财务总监龚倩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李德志、李海明、龚倩莹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重庆证监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和《监管谈话》后,高度重视其所述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并积极整改。未来,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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