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6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怡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不超过8亿元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持有的北京昌信同泰置业有限公司30%股权至北京房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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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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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题1《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不超过8亿元借款的议案》和议题2《关于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持有的北京昌信同泰置业有限公司30%股权至北京房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1,358,298,338股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静、苏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23-107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3)。
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1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岩、赵龙节、容宇: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首开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首开股份在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高估下属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5亿元,少计资产减值损失4.05亿元。上述事项导致首开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并导致首开股份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4月29日,首开股份发布《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进行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存货跌价准备4.05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会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首开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首开股份时任董事长李岩、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龙节、时任总会计师容宇对首开股份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首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岩、赵龙节、容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6),予以更正。
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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