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隆嘉福星商贸中心,该商贸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房市监处罚〔2023〕1841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隆嘉福星商贸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1DPKT1U |
工商注册号 | 11011102574302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白**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8.36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183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0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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