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建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21,365,6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8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4,169,0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0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名,代表股份17,196,6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989%。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21,365,6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89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87,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59%;反对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0%;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87,8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59%;反对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0%;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 王冰
3.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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