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双版纳州2023年普洱茶营销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云南西双版纳州2023年普洱茶营销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年11月09日 21: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以次充好、质量低劣、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假冒侵权等普洱茶不当营销行为严重扰乱西双版纳州普洱茶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对普洱茶产品消费选择,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围绕重点开展为期9个月的普洱茶营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典型案例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认证公司于2023年4月对某茶叶合作社实施认证检查中对3个有机产品生产(植物类)基地检查,却只对其中1个生产基地实施了现场检查,在未对另外2个生产基地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下,向某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出具了有机产品认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属于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20元。

02

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28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云南某茶厂生产、销售的净含量为200克的富硒白茶,净含量为357克富硒白茶,净含量为357克老白茶三款普洱茶产品外包装印制有“CCTV7央视战略推荐品牌”,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与北京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合同约定在CCTV7国防军事频道进行广告发布,并未取得中央电视台授权使用“CCTV7央视战略推荐品牌”标志授权使用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3种茶叶制品,共64饼,31.64公斤。2.对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处罚款1万元。

03

典型案例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日接到消费者举报: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抖音商城“某堂官方旗舰店”,销售茶产品宣传时使用“冠绝天下”“殿堂级”“霸主”等词语,上述行为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属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04

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1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勐海县勐海镇曼真村委会曼打傣村对勐海某茶厂的食品生产厂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包装车间正在包装生产标签标识为冰岛老寨的普洱茶(生茶),“净含量为357克,生产日期:2021年5月16日”的普洱茶产品,该产品为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8日压制生产,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14日在烘干房烘干,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6日包装棉纸,并取得第三方(勐海某茶厂)委托授权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属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生产普洱茶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冰岛老寨 普洱茶(生茶)1,100饼(357克/饼),合计392.7公斤。2.对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7万元。

普洱茶营销环节“五不准”措施

一、不准虚假宣传。对违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假广告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准假冒侵权。对违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没收涉案产品并最高可处25万元或违法金额5倍的罚款。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以次充好。对违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可处5万元或者货值10倍罚款。

四、不准不正当竞争。对违反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不准过度包装。对违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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