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能否随意张贴涉及业主的判决书?这不,就有业主为此闹上了法院讨说法,起因是物业公司将法院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判决书张贴在小区门口、公告栏。物业公司则认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张贴前已将判决中的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等个人信息隐蔽。法院会支持谁?
法院提醒,个人信息保护应准确把握“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对于已脱敏处理、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的信息,在使用中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泄露。
2021年7月,法院判决田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为督促其他欠费业主尽快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将涉案判决书复印件中的田某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等个人信息隐蔽后,在小区门口、公告栏张贴公示。田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将判决书中其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进行隐蔽处理就公开,侵犯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在张贴涉案民事判决书时,已经对案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以及住址采取涂画的隐蔽措施,仅凭业主的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要素无法识别为某一特定自然人,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及侵犯隐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等规定,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为具有“可识别性”,对于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本案准确把握“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已对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对隐私权的侵犯,防止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被滥用,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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