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老夫妇曾一起对共有房产按份额立了遗嘱,但是,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反悔撤回了遗嘱,那这份遗嘱还有效吗?
被继承人黄某某和方某为夫妻,育有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三个子女。冯某为黄某甲的配偶。
2002年11月26日,方某代被继承人黄某某书写一份遗嘱,称因其与方某分得的单位房改房系由冯某父母出资,故在其死后将其名下的该房产由黄某甲和冯某继承。
2003年8月26日,被继承人黄某某与方某订立合立遗嘱,约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涉案房产的1/2份额归黄某甲和冯某所有,由二人为方某养老送终;在两人都去世后,涉案房产归黄某甲和冯某所有。
本遗嘱在两位遗嘱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后均生效,但只能生效属于去世者遗产部分。该遗嘱系打印件,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作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003年9月,被继承人黄某某去世。之后,黄某甲与其兄弟黄某乙因涉案房产的权属发生争议,黄某甲与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被继承人黄某某遗嘱的内容,将涉案房产被继承人黄某某名下的1/2份额确认归二人所有。
深圳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遗嘱以及继承开始的时间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但是因本案涉及打印遗嘱,且遗产尚未处理,故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2002年11月订立的遗嘱,因代书人系被继承的配偶,不符合代书人的条件;且该代书遗嘱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该代书遗嘱无效。
而对于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该遗嘱系遗嘱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死后的处分,且未取得遗产的继承人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旦无生活来源的情形。而且,该遗嘱属于附义务的遗嘱,遗嘱继承人黄某甲和受遗赠人冯某应尽到赡养被告方某的义务。
根据被告方某在庭审中确认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二原告已履行了遗嘱所附的赡养方某的义务。
此外,被告方某虽然对其遗嘱内容进行了撤回,但本案所涉及的遗产系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产,且2003年8月26日的遗嘱中明确“本遗嘱在我们两个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后均生效,但只能生效属于去世者遗产部分”,即两人对共有的涉案房产所做的处分并无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
因此,被告方某的该撤回行为不影响本案被继承人黄某某遗嘱效力问题。
综上所述,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中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嘱内容有效。
为此,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黄某某名下的某房产,其1/2产权归原告黄某甲和冯某所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方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黄某甲、冯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知多D:共同遗嘱能撤回吗?
罗湖法院民事庭副庭长栾媛指出,“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实践中常见于夫妻双方共同设立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共同遗嘱作为实践中的一种遗嘱形式,遗嘱人同样可以对遗嘱撤销或变更。但是,对共同遗嘱是否能够撤销,存在一定的限制。
对夫妻双方约定不得撤销或变更的共同遗嘱、附条件的共同遗嘱,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撤销或变更情形的共同遗嘱,夫妻一方不得单独撤销或变更。
如果共同遗嘱中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并没有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则在世一方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本案中,黄某某与方某夫妇所订立的共同遗嘱并无互相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表示,因此,方某有权撤回其遗嘱,但该撤回行为不影响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嘱内容。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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