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8日 07:21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3-035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前7日以通讯方式、电话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赖志坚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3-036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前7日以通讯方式、电话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燕珠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卢奇永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

  公司先后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9月3日、2022年10月29日、2023年8月17日披露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情况。康美实业由于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一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支付义务,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资产的拍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8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维持一审判决第2、3、4、5项判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司2022年度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一审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916.28万元。本判决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具体影响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为准。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8月5日、2023年8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全资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中药城)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及进展公告,普宁中药城的债权人深圳中科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或申请人)以普宁中药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揭阳中院申请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收到揭阳中院(2023)粤5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揭阳中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普宁中药城的破产清算申请。中科恒基于普宁中药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事由,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3)粤5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受理对普宁中药城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宣告对普宁中药城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10月26日,普宁中药城与中科恒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截至目前,中科恒已向法院提起中止执行申请并撤回对(2023)粤52破申5号的上诉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临2023-037)。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奇永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并根据准则解释要求,对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2023年年初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3-037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

  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资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中药城或被上诉人)与深圳中科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或上诉人)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中科恒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撤回对普宁中药城破产清算的上诉申请。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普宁中药城与中科恒于昨日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普宁中药城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3),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普宁中药城的债权人中科恒以普宁中药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公司于2023年8月5日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5),揭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中科恒对普宁中药城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揭阳中院送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清算裁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中科恒基于被上诉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事由,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3)粤5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请求依法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宣告对被上诉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 普宁中药城与中科恒达成和解的情况

  普宁中药城与中科恒就债务清偿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普宁中药城应按判决金额本金下浮20%取整即300万元分期支付,中科恒同意豁免普宁中药城剩余本金、利息等相关涉诉款项,且其应在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向法院提起撤回对普宁中药城破产清算的上诉申请。截至目前,中科恒已向法院提起中止执行申请并撤回对(2023)粤52破申5号的上诉申请。

  三、 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普宁中药城与中科恒已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中科恒已向法院提起撤回对普宁中药城破产清算的上诉申请,普宁中药城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在该期间持续正常经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四、 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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