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8日 07:21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杨金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戈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潘基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事项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9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董事会选举了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会选举了第十届监事会主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2日、9月28日、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5)、《中恒集团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6)、《中恒集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0)、《中恒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1)、《中恒集团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2)。

  (二)关于药品取得进展的事项

  1.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之子公司四川康德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赛”)的一款基于患者肿瘤新生抗原的mRNA编辑DC(树突状细胞)肿瘤治疗性疫苗产品CUD002注射液获得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康德赛将按国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CUD002注射液的临床试验,药品研发是项长期工作,受到技术、审批、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临床试验进度及结果、未来产品市场竞争形势均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8)。

  2.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规格为5ml:30mg的紫杉醇注射液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

  莱美药业产品紫杉醇注射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提升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该产品未来的市场拓展,同时为莱美药业后续产品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积累了经验。但因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药品销售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5)。

  (三)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进展的事项

  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和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由政府收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控股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设备等资产交由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收储,收储补偿价款为759,760,400.00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恒制药”)、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恒双钱”)累计收到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支付的收储补偿价款及欠付款本金利息355,183,743.00元,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尚欠肇庆中恒制药和肇庆中恒双钱欠付款本金440,000,000.00元(包括2023年6月30日、2023年9月30日应支付尚未支付的欠付款本金290,000,000.00元)以及对应期间内全部欠付款本金的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3)。

  (四)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

  鉴于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此外,公司2022年度业绩未满足《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业绩考核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944,250股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事项已于2023年7月20日完成。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6)。

  (五)关于涉及诉讼案件的事项

  1.公司控股孙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曾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

  报告期内,根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51,457,500元;2.被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莱美药业与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已均于2023年8月18日缴纳上诉费。根据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51,761,588元。因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8)、《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0)。

  2.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2022年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如下:①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解除莱美医药和海悦药业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海悦药业返还莱美医药销售权转让金3,750万元;驳回莱美医药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海悦药业其他反诉请求。②变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莱美医药赔偿被上诉人海悦药业损失1,65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3,972.84元,由莱美医药负担193,972.84元,海悦药业负担200,000元。

  2023年3月,海悦药业因不服(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报告期内,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吉民申858号。吉林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审查终结,裁定如下:①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4)。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杨金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戈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潘基敢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杨金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戈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潘基敢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杨金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戈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潘基敢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6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和议案材料于2023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明亮先生主持;监事会主席刘明亮先生、监事韦毅兰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中恒集团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中恒集团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监事会未发现参与《中恒集团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做好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考虑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信状况、执业经验及其对公司业务和经营发展情况的熟悉程度,现拟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预计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8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4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5万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7)。

  三、备查文件

  中恒集团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6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26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永拓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0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2幢13层

  首席合伙人:吕江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04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33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36人

  最近一年收入总额(经审计):35,821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30,996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5,164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6家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2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5,128万元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172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永拓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为5,832.84万元,能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质押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永拓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永拓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7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利泽秀

  质量控制复核人:张惠子

  本期签字注册会计师:利泽秀  林建毅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利泽秀,2001年12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9年开始在永拓执业,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中恒集团提供审计服务。利泽秀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林建毅,2020年5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8年开始在永拓执业,从2020年开始为中恒集团提供审计服务。林建毅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张惠子,2016年1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21年开始在永拓执业,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中恒集团提供审计服务。张惠子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也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及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根据业务规模、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协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审计费:人民币45万元;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服务,审计费:人民币35万元。审计费与上年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永拓为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独立对上市公司会计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满足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且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永拓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永拓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永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永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本次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永拓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做好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考虑到永拓的资信状况、执业经验及其对公司业务和经营发展情况的熟悉程度,现拟续聘永拓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预计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8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4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5万元)。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中恒集团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6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和议案材料于2023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董事王海润先生、徐诗玥女士、陈虎先生,独立董事陈道峰先生、龚行楚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选举以下人员为第十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具体名单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杨金海

  委员:倪依东、王海润、徐诗玥、陈道峰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道峰

  委员:杨金海、李林、李俊华、龚行楚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龚行楚

  委员:王海润、徐诗玥、李俊华、陈道峰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俊华

  委员:王海润、徐诗玥、龚行楚、陈道峰

  5.董事会风控合规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海润

  委员:徐诗玥、陈虎、李俊华、龚行楚

  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3年度审计费用合计8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4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5万元),审计费用与上年相同。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7)。

  (四)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2点30分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3-68)。

  三、备查文件

  中恒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6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1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1月1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7日

  至2023年1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四)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法人股东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出席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时间:2023年11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2:15)。

  (四)登记地点: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以2023年11月17日前公司收到为准)进行登记。

  (五)联系人:王坤世

  (六)联系电话:0774-3939022

  (七)邮箱地址:zh600252@126.com

  上述登记办法不影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参会权利。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出席现场表决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三)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会议登记工作,并届时准时参会。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中恒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69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

  评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替米沙坦片(规格:40mg)(以下简称“药品”或“产品”)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替米沙坦片基本情况

  二、替米沙坦片的其他相关情况

  替米沙坦片适用于原发性高血压的治疗。降低心血管风险。本品适用于年龄55岁及以上,存在发生严重心血管事件高风险且不能接受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以降低其发生心肌梗死、卒中或心血管疾病导致死亡的风险。心血管事件的高风险包括冠状动脉疾病、外周动脉疾病、卒中、一过性脑缺血发作或伴有终末器官损害证据的高危2型糖尿病病史。替米沙坦还可以与其他必要的治疗同时使用(例如降压药物、抗血小板药物或降脂药)。

  替米沙坦片最早于2009年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2021年被纳入2021年版《医保目录》。莱美药业产品替米沙坦片于2008年4月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近日,该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截至目前,包括莱美药业在内共17家公司通过替米沙坦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莱美药业对该药品累计已投入研发费用1,280.15万元人民币(数据未经审计)。

  三、替米沙坦片的市场情况

  替米沙坦片最早于1998年11月在美国上市,此后陆续在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瑞典、比利时、荷兰、芬兰、英国、日本等国家上市,2001年9月在国内上市。

  根据米内网全国放大版的医院数据(城市公立医院)显示,替米沙坦片在2020年、2021年、2022年的销售额分别约为6.48亿元、4.71亿元、2.74亿元。2020年,替米沙坦片进入国家第四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莱美药业产品替米沙坦片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提升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该产品未来的市场拓展,同时为莱美药业后续产品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积累了经验。但因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药品销售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替米沙坦片《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规格:40mg)。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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