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 (2022)31 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 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公司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对该交易因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以202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
基于谨慎性原则,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023年1-9月公司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如下: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洪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幸志敏 会计机构负责人:邹敏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洪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幸志敏 会计机构负责人:邹敏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洪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幸志敏 会计机构负责人:邹敏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编号:临2023-050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通讯及传阅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议案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周明聪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周明聪,男,1975年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职务;四川金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职务。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编号:临2023-051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通讯及传阅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议案情况
审议通过《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编号:临2023-052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幸志敏先生关于财务总监的辞职报告。幸志敏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幸志敏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幸志敏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周明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聘任周明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周明聪,男,1975年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职务;四川金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职务。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编号:临2023-053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参与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发来的《关于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重整项目进展情况的告知函》,获悉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出具了(2021)川0503破4-1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鸽”)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并终结四川银鸽重整程序。
现公司就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作如下公告:
一、 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日,法院作出(2021)川0503破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银鸽破产重整一案。经2022年11月23日四川银鸽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法院批复,确定五粮液集团为四川银鸽重整投资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参与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重整项目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12月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五粮液集团、金竹纸业签署<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进一步细化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五粮液集团、四川金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之托管协议》,并同意直接控股股东五粮液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之前分别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相关公告文件。
2023年1月3日,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出具了(2021)川0503破4-6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鸽”)重整计划,并终止四川银鸽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参与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重整项目的进展性公告》。
二、 重整事项完成情况
2023年10月26日,法院出具了(2021)川0503破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3破4-1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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