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1月16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30,000万元-195,000 万元。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54,361万元。
你公司在《2022 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 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6号)。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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