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7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0月30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10月30日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可转债”)将于2023年10月30日支付自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天路转债
3、债券代码:110060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108,698.80万元
6、发行数量:10,869,880张(1,086,988手)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1月1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5月6日至2025年10月2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7.24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4.17元/股。
13、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14、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5%(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7日
本次除息日:2023年10月30日
本次付息日:2023年10月30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路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14号
联系人:多吉次仁
联系电话:0891-6902701
传真:0891-6903003
(二)保荐机构: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保荐代表人:丁力、张见
联系电话:010-85556399
传真:010-855564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