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0月17日 01:3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在公司南京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分别于2023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以及2023年10月16日9:15-15:00期间举行。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617,342,503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683%;其中中小股东7名,代表股份8,075,363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24%。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9,267,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5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75,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24%。

  4、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出席并主持了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议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1、《关于给予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6,515,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0%;反对6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6%;弃权1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48,1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565%;反对67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43%;弃权1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9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9月29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23年10月16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下午2:30 在公司南京管理部(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主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等均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17,342,5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1683%,均为截止2023年10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1)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为3名,代表股份数609,267,140,占公司总股本的38.6559%;

  (2)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7名,代表股份数8,075,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2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与2023年10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贵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后,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给予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6,515,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0%;反对67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6%;弃权1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斌

  负责人: 乐宏伟

  钱志坚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十楼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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