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2,528,850.95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追索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受理立案。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169号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 38号1号楼5层C5002室
法定代表人:金万锋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公司曾与长城宽带系唯一股东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但在公司全部转让长城宽带股权之后,仍因长城宽带与其债权人发生的纠纷而被多个法院判决需对长城宽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由于长城宽带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导致公司的部分财产被法院冻结并划扣,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据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债务 62,528,850.9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计算);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转让长城宽带股权
公司已于2020年9月转让长城宽带100%股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编号:临2020-097)),自此公司不再持有长城宽带的股权,且不存在为长城宽带及其资产进行担保的情形。但长城宽带的部分债权人认为公司作为长城宽带曾经的控股股东,与长城宽带构成混同,因此在部分诉讼案件中,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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