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生制药”)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3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予以公示,人数为17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核查了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职务情况等,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公司监事及其他依法不能参与股权激励的人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国资监管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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