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2023年10月11日 01:4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17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61)、《关于回购股份的报告书》(2023-06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施完成上述股份回购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回购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情况

  2023年8月28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截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7.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购买的最高价为10.41元/股、最低价为9.4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849.90万元。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已实施完毕。

  二、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到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能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回购股份期限内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回购股份过户/注销之前,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计划将在披露回购结果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若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回购股份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08月28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08月21日、08月22日、08月23日、08月24日及08月25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074.50万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518.63万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依法适时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作出安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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