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龙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龙大伟:
经查,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董事长龙大伟的薪酬
2013年至2019年,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兼任原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党委书记,并先后担任清华控股副董事长、董事长。在此期间,龙大伟根据相关规定在清华控股领取补差薪酬,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未披露公司内控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2015年9月19日,你公司公告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以及收购四家标的公司股权的议案》;2016年4月30日,你公司公告上述事项未获教育部备案通过并暂停推进该项目。期间,你公司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未获得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情况下,提前任命被收购方团队成员担任公司产业供应链事业部负责人并牵头拟收购项目开展贸易业务。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未在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反映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大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诚志股份及龙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龙大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4号)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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