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年10月11日 01:4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公司持有的嘉华信息100%的股权、12,700万元及仲裁机构费用、仲裁员报酬、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次裁决结果,以及以前年度对有关损益的处理,预计对本期损益将产生总额约为7,000万元的损失。同时,公司将向刘英魁等三个申请人依法追索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12.4亿元(包括已支付约5.1亿元的现金对价和已发行股份)以及其他损失赔偿,但可回收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综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触及财务类退市风险。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出具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与刘英魁(简称“申请人一”)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申请人三”)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本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8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2022-59、2022-60、2023-19、2023-24、2023-28、2023-43、2023-44、2023-52、2023-53)和《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2022年年度报告》。此仲裁事项于2022年2月19日、2022年12月2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二、本次仲裁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返还嘉华信息55%的股权、向申请人二返还嘉华信息35%的股权、向申请人三返还嘉华信息10%的股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违约金25,850,000元、向申请人二支付违约金16,450,000元、向申请人三支付违约金4,70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13,840,979.38元、向申请人二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51,958,501.09元、向申请人三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14,200,519.53元;

  (五)被申请人向三申请人支付三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88,684.60元;

  (六)驳回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员报酬2,664,000元(已由三申请人预交1,917,159.9元,被申请人预交800,000元),由三申请人承担40%,为1,065,600元,被申请人承担60%,为1,598,400元,被申请人直接向三申请人支付三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员报酬798,400元,三申请人预交的剩余仲裁员报酬53,159.9元退还三申请人;

  (八)本案本请求机构费用4,430,918.99元(已由三申请人全额预交),由三申请人承担40%,为1,772,367.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0%,为2,658,551.39元,被申请人直接向三申请人支付三申请人代其垫付的本请求机构费用2,658,551.39元;

  (九)本案反请求机构费用2,552,428.21元(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上述裁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办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原则,公司已于2021年对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嘉华信息”)投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按照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损失12.36亿元;同时,将2018年6月1日合并日至2021年失控日期间嘉华信息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合计2.87亿元转入2021年度投资损失。

  根据本次裁决结果,以及以前年度对有关损益的处理,预计对本期损益将产生总额约为7000万元的损失。同时,公司将向刘英魁等三个申请人依法追索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12.4亿元(包括已支付约5.1亿元的现金对价和已发行股份)以及其他损失赔偿,但可回收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综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触及财务类退市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计划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基于上述仲裁裁决确认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协议已经解除的事实,公司将立即依法追索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公司基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已支付的股权转让现金对价款和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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