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遂城娟姐副食品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遂城娟姐副食品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4W8CK582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周**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172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遂烟处[2023]第8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2023年08月16日 13时55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东山路三小综合楼侧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钻石(荷花)18条、牡丹(软)4条,合计2个品种22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周洪娟,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该批涉案卷烟为当事人周洪娟所有。周洪娟系我县卷烟零售户,其在遂溪县遂城东山路三小综合楼侧经营遂溪县遂城娟姐副食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440322011283。该批卷烟是周洪娟通过一位卖烟酒老板购得并存放在经营场所内被我局查获,未有取得违法所得。周洪娟无法提供该批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来源证明及价格证明,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经广东省遂溪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对涉案卷烟进行价格核定,涉案卷烟总价值为628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钻石(荷花)18条、牡丹(软)4条的进货总额 6280 元的10%进行处罚,即罚款62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62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09 | ||||
公示截止期 | 2026-10-09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遂溪县烟草专卖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遂溪县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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