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鹿晗走红后月入500万!是否构成侵权?

模仿鹿晗走红后月入500万!是否构成侵权?
2023年10月09日 19:11 环球网

来源:江西公安

近日,网红凌达乐(鹿哈)直播时自曝“月赚500万,带货7个月挣了3500万”引发大量网友热议。

来源:媒体报道视频截图来源:媒体报道视频截图

在直播中,凌达乐还透露其已购置1100万的豪宅、277万的豪车、600多万的写字楼。

数据显示,凌达乐目前在抖音拥有683万粉丝,过去30天里他直播了16场,销售额约1000-2500万元。其直播人气峰值几乎场场10万加,近期场观较高的一场是在9月14号——凌达乐自爆收入后数日,有20.7万人同时在线看其直播带货。

查询发现,其主要带货品类是食品饮料,商品价格大多较低,客单价基本在10-50元左右。低价、零食,是多数网红带货最初接触的品类,消费者的决策成本也相对低。带货以来,销量最好的产品是奶枣和脱骨鸡爪。以售价8-39元的巴旦木奶枣为例,他总共卖了1000w-2500w,佣金率40%——单就这款商品,他已经赚取了至少400万

对此,诸多网友表示不解,“到底什么人在消费这种”“鹿晗23岁都不一定赚这么多”。

是否构成侵权?

去年夏天,山寨男团ESO及其组合成员鹿哈(凌达乐,目前已退出)、黄子诚、王二博、权酷龙等人的名字一度占领热搜。此外,TS天团的易烊干洗、蔡泽坤、华晨灰等人也在去年那场热闹中出圈。

那么诸如此类利用和明星相仿名字的出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合伙人张菲菲对中新经纬表示,如果单纯是长得跟明星像,本身并不侵犯明星的肖像权,毕竟相貌是天生的。但是如果艺名、打扮风格、表演内容、舞台风格等与明星高度雷同,并借用明星个人的经历或故事进行炒作,涉嫌借用明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谋取商业利益,可能侵犯明星的名誉权、作品著作权,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眼查App显示,今年2月,长沙凌达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凌达乐,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含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互联网销售等,由凌达乐全资持股。变更记录显示,近日,该公司经营范围已去除文艺创作与表演,同时新增食品销售。

来源:天眼查App截图
来源:天眼查App截图

此外,同为ESO成员的鹿啥、王二博(赵大博)也已签约凌达乐创立的MCN。

一位直播电商前从业人员对记者表示,区别与明星主播拿坑位费、佣金,鹿哈等素人主播,大多没有坑位费,靠的是卖一单赚一单。“到底赚了多少钱,还是查下公司的营收情况。”

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等联合编制的《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2022-2023)》,截至2022年末,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开通超1.5亿个,以直播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主播中,95.2%月收入为5000元以下,仅0.4%主播月收入10万元以上。“头部”与“尾部”主播的收入可以说天差地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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