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09月16日 04:1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1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单银木、单际华、宋蓓蓓、陆拥军:

  经查,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的违规事项。2022年5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在进行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过程中,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陆拥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3.64万元,陆拥军迟至2023年1月18日支付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迟至2023年4月1日披露该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单银木、总裁兼董事单际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宋蓓蓓、董事兼副总裁陆拥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单银木、单际华、宋蓓蓓、陆拥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陆拥军先生主动于2023年3月30日将上述相关款项利息29,239.34元(按年息4.35%,从2022年5月1日起计息)支付至公司控股子公司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

  公司已于2023年5月上旬组织了对公司董监高、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财务系统人员、内审人员等再次进行了专题培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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