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39号)

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39号)
2023年09月15日 12: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39号)。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39号)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39号)

在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任务中,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新化县金沙绿岛壹加壹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本地豆角、菠菜、黄刺鱼进行了现场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用农产品名称:①本地豆角(豇豆)、②菠菜、③黄刺鱼。

购进日期:上述食用农产品均于2023年5月25日购进

购进单位:①本地豆角(豇豆)②菠菜均采购于新化县枫林街道小彭蔬菜批发部;③黄刺鱼,采购于新化县枫林街道万友鱼行。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5月25日,我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新化县金沙绿岛壹加壹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本地豆角、菠菜、黄刺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上述食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样品信息栏显示:

样品名称:①本地豆角(豇豆)、②菠菜、③黄刺鱼。

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

样品来源:外购

样品属性:普通食品

购进日期:上述食用农产品均于2023年5月25日购进

单    价:①本地豆角(豇豆),10元/kg;②菠菜,14.1元/kg;③黄刺鱼,37.6元/kg。

抽样基数: ①本地豆角(豇豆),4kg;②菠菜,2.5kg;③黄刺鱼,4kg。

2023年6月15日、19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30521569(本地豆角);FHN20230521570(菠菜)、FHN2023521609(黄刺鱼))①“本地豆角”检验结论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5;单项判定:不合格);②抽检的“菠菜”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75;单项判定:不合格);③抽检的“黄刺鱼”,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78;单项判定: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3年6月20日、6月26日,立即将不合格《检验报告》(NO:FHN20230521569(本地豆角);FHN20230521570(菠菜);(NO:FHN2023521609(黄刺鱼))依法送达至新化县金沙绿岛壹加壹超市,现场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验结论有异议,请于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食品抽检科提出,逾期将认可检验结论,当事人表示已知晓。现场已无2023年5月25日抽检不合格批次本地豆角、菠菜、黄刺鱼,均被销售完毕。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当事人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除抽检外其余均已售完毕。办案人员按规定对供货商进行核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3年6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倍硫磷、毒死蜱、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查明,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25.65元,违法所得225.65元。当事人:1.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5.65元;

3.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50225.65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查找了问题原因:经当事人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养殖户养殖环节和种植户在种植环节造成。并做出如下整改:1.立即停止采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2. 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立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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