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9月09日 01:5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521,636,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0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73,316,6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148,320,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1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49,085,3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31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6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148,320,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1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华翔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4,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审议通过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华翔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4,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3、审议通过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华翔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4,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4、审议通过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华翔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4,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5、审议通过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华翔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4,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4,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7、审议通过 《关于华翔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4,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8、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4,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9、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4,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354,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0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3%;反对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权4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海律师、于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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