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李勇、贾润苹、李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李勇、贾润苹、李玉霞:
2023年1月31日,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通或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500万元至7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9,000万元至12,0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03元/股至0.004元/股。同年4月15日,跨境通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因诉讼涉及的不动产抵债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及附加税测算金额与实际缴纳金额存在偏差,导致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指标发生变动,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500万元至1,9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6,500万元至9,0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1元/股至0.012元/股。公司未审慎估计诉讼事项对财务数据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相比,对同一事项披露内容差异较大,业绩预告编制不谨慎,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跨境通时任董事长李勇、总经理贾润苹、财务负责人李玉霞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勇、贾润苹、李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提高财务核算的准确性,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于10月7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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