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1号),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时任代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孟列、李维龙、张学民、陈建山、孙会杰、崔子剑:
我局在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7年度部分风机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部分客户应收账款披露不准确;二是2018年至2022年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情况;四是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孟列、时任财务总监李维龙、时任总经理张学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陈建山、总经理孙会杰、时任代董事会秘书崔子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华仪电气、陈孟列、李维龙、张学民、陈建山、孙会杰、崔子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浙江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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