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3年月8月21日,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
(3)公示方式:公司邮件系统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若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137名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外籍员工),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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