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09月02日 00:48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王惠英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惠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王惠英:

  经查,截至2023年7月27日,你与凌宗蓉、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大股东张海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贵州三力59.6880%的股份。2023年7月28日,你与凌宗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贵州三力股票92.18万股,占贵州三力总股份数的0.2249%。2023年7月31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贵州三力股票327.17万股,占贵州三力总股份数的0.7982%,导致你、凌宗蓉、张海作为一致行动人,在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超过部分数量为94,878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王惠英女士已于2023年8月1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向公司说明了本次减持中计算失误并非主观故意,并就违规减持事宜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和反省,就本次操作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表示在未来减持时,也将会加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沟通,加强对个人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事先沟通,进一步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合法合规参与证券交易,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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